公司结构

公司结构

近年来,新加坡正迅速地成为首选的商业城市之一。其经济策略是以一个自然资源有限,人口较少,地处于亚太中心的小国为发展方向。优良的商业环境,完善的社会基础设施,稳定的政治和与各国经济紧密结合,使新加坡成为一个充满活力与国际化的全球商业中心。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1.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根据公司法第50章注册的商业实体。它具有法人资格,即拥有财产的权利,可以起诉或被起诉。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一般以“Pte Ltd”呈现。 
  2. 公司必须至少有 1 名股东和至少 1 名常在新加坡居住的董事,且年龄必须在 18岁 以上, 不能被取消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例如未解除的破产者。
  3. 两种类型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A. 豁免/视为豁免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 股东人数不得超过 20人,并且只能是个人
    B. 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 股东人数不得超过 50人

上市公司

  1. 上市公司一般以“ Ltd”呈现。
  2. 股东人数可以是50人或50人以上。
  3. 公司可以通过向公众发行股票来筹集资金。
  4. 股份转让没有限制。
  5. 公开募股前,招股说明书必须在 ACRA 注册。

外国公司

  1. 需要在新加坡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可在新加坡设立分公司。
  2. 它是总部的扩展,不仅受限于分公司。
  3. 根据公司法,总公司必须负责外国分公司的当地规范,并对它的任何违法行为负责。
  4. 根据公司法的要求,授权代表的最低人数为1人。 
  5. 外国公司在新加坡的分公司必须至少有一位常在新加坡居住的授权代表。 
  6. 授权代表可以是新加坡公民,新加坡永久居民或 EntrePass 持有者。 

一般企业

独资/合伙

独资经营和合伙企业不能以其名义被起诉或起诉,也不能拥有财产的法人实体。独资经营是由个人或一家公司拥有的企业。业主必须是新加坡本地居民。如果业主是外国人,则必须任命一名当地人为经理。

合伙企业可以有2位或最多不可超过20位合作伙伴。一旦超过20位合作伙伴,则必须根据公司法将其合并为一家公司。业主中至少有一位必须是新加坡当地居民。 

有限责任合伙(LLP)

LLP是一家有限责任合伙企业。LLP是一个法人实体,可以签订合同并持有财产。它结合了合伙企业与私人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点与灵活性。

其主要优点是保护合作伙伴的个人资产。各别合伙人不对其他合伙人的不法行为承担个人责任,但必须对自己行为造成的债务和损失承担个人责任。任何对LLP的更改,均不影响其存在、权利或责任。

代表处

对需要在新加坡开展业务的外国公司,可选择以设立代表处(RO)的方式。设立代表处的好处是允许外国公司在做出任何投资决定之前,先测试新加坡的商业环境。但是,之后如要在新加坡保持长期营运的外国公司,则必须与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理局(ACRA)登记成为法人实体。

设立代表处是提供给外国公司以测试新加坡商业环境的暂时的方式。它必须代表其母公司将其活动局限于研究市场,勘察市场与联络工作为主。